大国税函[2009]3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2-02
摘要:2008年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颁布新的规定之前,参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9]37号              2009-2-2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四、六、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条条款废止。
  3.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上对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讨论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条款废止]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2008年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颁布新的规定之前,参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 [条款废止]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以前年度结余问题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并已在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余额,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企业跨年度发放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已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工资并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则发放的工资在所属年度可税前扣除。若该部分工资超过汇算清缴期发放,则在所属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并入发放年度扣除。如果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条款废止]关于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5年。

  五、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六、[条款废止]关于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按税收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除此以外,其它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七、[条款废止]关于应付账款、坏账损失的确认问题

  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超过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三年。

  对企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按照《大连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大国税发〔2009〕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即“逾期三年(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仅指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八、[条款废止]关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颁布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税前扣除的开办费中如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

  以前年度按5年税前扣除的开办费余额可以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

  九、[条款废止]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2008年以前按规定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可以继续结转扣除,但不能超过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标准。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颁布新的规定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并取得能够证明该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凭证。

  十、[条款废止]关于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问题

  一般工商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收入明细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金融企业应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一行“营业收入”和第三十八行“视同销售收入”合计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附表的二至七行累计数)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十一、企业购买的高尔夫会员证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购买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高尔夫会员证支出,按预计的受益期限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税前扣除,每年扣除时按照“业务招待费”扣除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特殊工种”的范围问题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特殊工种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的工种。

  十三、[条款废止]可以税前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范围问题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企业所发生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需要,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的,并且标准统一,给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三是限于工作服(金融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作服装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十四、[条款废止]关于办公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280号)第2条停止执行。

  十五、[条款废止]关于企业差旅费及补助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标准的应将企业董事会决议和内部控制文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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